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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是否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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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强制猥亵没有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主观上不具有发生性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行为来达到性满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以及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 强奸和强制猥亵都属于性侵害,两罪侵犯的都是受害人的性自由权,但是两者又有着不少的区别。强奸的行为人,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的行为人,采用的同样是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为了追求性的刺激,强制和受害人进行性行为以外的身体接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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