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属性:
一、撤销变更登记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
二、立法体例表明撤销变更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三、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其他法律属性。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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