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并未规定企业不得开除哺乳期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仅仅是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即用人单位不得以哺乳期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破产重组等为由开除哺乳期女职工,这是法律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哺乳期女职工没尽到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那么就会丧失被保护的权利,哺乳期也可以合理合法被开除。例如,哺乳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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