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虚假投资的主要表现为: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入账单,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短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资金经营;
6、未审计投资净资产,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虚假投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投资,即欺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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