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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是违法行为吗?

来源:华佗健康网

未婚生子违法。

法律上规定,未婚生育依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言,属于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一、不到结婚年龄生孩子怎么办

不到结婚年龄生孩子,按照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不过此前有媒体统计,我国13个省区市已明确提出,凭出生医学证明可落户,不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提。

因各地社抚费各地标准不一,请具体关注当地计生办标准。

非婚生育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违法行为。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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