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期限规定
刑事案件的上诉期限。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上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实践中,通常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还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都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因此,只要上诉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就不算过期。
一、被告人撤回上诉后还可以再次上诉吗?
1、被告人撤回上诉后不可以再次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2、提出上诉请求需要满足的条件
(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164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二、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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