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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标准有哪些?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分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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