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后果一:责令改正+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二、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之规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要获得此种权利保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寻求权利救济。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什么情形是“克扣”?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章》(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章》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薪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章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薪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章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章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章的;
(4)企业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薪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薪资等。
2、什么情形是“无故拖欠”?
《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章》(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章》第十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章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薪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薪资均属无故拖欠。
3、对“克扣和无故拖欠”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相比以往的处罚,力度已明显减弱)
A、劳动部《薪资支付暂行规章》(劳部发[1994]4号)第十规章: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章执行。
B、例如《浙江省企业薪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令第148号)第36条规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薪资和相当于薪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薪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章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薪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章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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