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的规定始见于1953年01月26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即“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总的工龄也叫累计工作年限。而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也叫本企业工作年限,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第三十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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