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分类标准是什么?
破产债权的类型:
1、无担保债权,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2、放弃优先债权,具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
一、债权人为何很少向法院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因为这种方式对债权人债权的完满实现是不利的。债权人并不能因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而对债务人公司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反,一旦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并宣告债务人公司破产,债权人其实是在为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作嫁衣。如果债权人有担保物权在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担保物权而根本不必通过破产还债程序。
二、破产的财产的清偿是一定的吗
破产财产的构成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在什么情况下保证物权消灭
在以下情况下保证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债权部分被消灭,由于担保物权不可分割,担保物权不被消灭;
2、实现担保物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都是有相对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但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
4、担保物因不能归责担保人的原因损坏、灭失,且无代位物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合。担保物权与所有人成为同一人的,消灭担保物权;
6、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业保险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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