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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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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每年11月前,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审核、审定。

2、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卷,相关处室提供如下材料:规划处依据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报卷)地籍处负责审核各分局上报的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和批次会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组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交耕保处审查后,呈报主管,审核。报市审批。(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5、征地公告收到有批准权的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拟订供地方案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8、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批准。

9、供地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有关卷宗材料,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整理后,耕保处、中心各存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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