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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如何规定

来源:华佗健康网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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