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是合法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向业主分摊的水电费包括:
1、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户合理分摊;
2、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户合理分摊;
3、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应设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户合理分摊。
由上可知,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合理,但要分清楚公摊的水电费的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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