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经研究并报市同意,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750元。
做好救助标准衔接
(一)人均承包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100%核定为每人每月750元,人均承包耕地0.3亩(含)以上的低保家庭,其低保标准按照新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月525元;
(二)按新标准70%核定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其承包耕地的收益不计入家庭收入,根据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家庭经济状况分为A、B、C三类,分别按核定低保标准的100%、80%、60%发放低保金;
(三)单独申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二代)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单独申请的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承包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按照每人每月750元核算低保金,家庭人均承包耕地0.3亩(含)以上的,按照每人每月525元核算低保金。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统一调整提高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500元。
1、家庭人均承包耕地0.3亩(不含)以下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500元;
2、家庭人均承包耕地0.3亩(含)以上的特困供养对象,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0%核定为每人每年不低于9450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1)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证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证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 国家实行最低薪资保障制度。最低薪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抱备案。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薪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薪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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