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这部分基金是专用款项,要用于公共部分,并且要业主大会同意。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使用维修基金有必经的程序:
(一)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应当经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办理备案;
(四)头次开户;
(五)资金划转;
(六)竣工验收;
(七)决算审核。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参照以上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工程款项划转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维修单位的账户。
一、应该缴纳多少维修基金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也就是说拥有建筑面积产权的人都要缴纳这一项费用,拥有越多建筑面积的人就要缴纳更多的维修基金。
出售公有住房需要缴纳维修基金与上述略有不同,出售公有住房是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来计算。
二、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维修基金使用需要备案,这里也就知道了,是向房产行政主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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