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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包括哪些?

来源:华佗健康网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责任形态,但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可能同时存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抗辩事由获得免责。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基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两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时适用,形成竞合责任。因此,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

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典》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它是因合同当事人在交付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而产生的责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

所谓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所谓任意性,是指违约责任尽管也有强制性的特点,但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约定,如违约金数额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而且还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件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该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以造成损害为要件。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阅读完上文后,相信大家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了一定了解吧。很多时候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中既包括了违约责任,也包括了侵权责任。但不同的责任需要承担的主体不同,这点还请大家多多注意。要是你对此

结语

阅读完上文后,相信大家对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了一定了解。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原则,产品质量责任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可以通过证明产品未投入流通、缺陷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或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等条件来免责,而销售者则需证明缺陷非自己过错并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相比,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免责范围更广。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基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和任意性。两者并不相排斥,而是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中。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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