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办理离婚手续如下:
1、写离婚起诉状;
2、准备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材料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4、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5、受理案件;
6、离婚调解;
7、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情形如下:
1、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2、精神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
3、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
4、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
5、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等。
二、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如下: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总之,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保留好相关的家庭暴力证据,向起诉离婚,受理了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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