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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2021有什么变革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分析:

(一)防灭火工作将仍然隶属机关统一管理。不管是防火监督工作,还是灭火救援工作,绝对都是公共安全工作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哪个国家的消防工作可以离开机关的领导和各警种的配合,这一点在《人民法》、《消防法》中也都有所体现。可以这样讲,防火监督岗位的现役干部即使转为人民,灭火救援岗位的官兵即使转为总部和双重领导,也必将仍然隶属机构统一管理。(二)防火监督执法权力将大幅缩小。按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所述,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必将缩小,原有部分审核和验收职能很有可能将从消防监督执法中分离出去,划归地方住建部门承担,消防监督机构可能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这样一来既划清了消防部门与住建、安检、质检的权力,又可相互制约。(三)垂直管理的体系将有可能被打破。在详细阐述这一观点之前,需要强调一点,消防工作绝对属于地方事权,不属于事权,也就是消防工作绝对属于地方管理的工作,不像税收和国防等工作属于事权,理应由垂直管理。但在现行的中,我们实际上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也就是垂直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管理序列,不受地方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对于消防工作而言,采取这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消防工作,尤其是防火监督工作宜采用属地化管理,也就是水平或半水平管理,此次改革很有可能将对垂直化管理的进行改进。(四)防火监督职能可能移交机关。按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中提及的内容,防火监督职能很有可能被移交,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处和大队很有可能成为市(县)级机关的一个处或科室,与机关的其他职能处室一样,“人”、“财”、“物”权隶属机关管理。这样既解决了军人不宜执法的问题,也有助于落实执法责任制,即符合改革意见中提到的执法终身责任制的要求,又有助于提高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五)灭火救援职能可能暂时保留现役制度。此次的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感、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毋庸置疑,在现行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55)深化编制调整改革。推进领导管理改革,优化总部领导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完善各军兵种领导管理。健全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和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推进联合作战训练和保障改革。完善新型作战力量领导。加强信息化建设集中统管。优化武装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 优化规模结构,调整改善军兵种比例、官兵比例、与机关比例,减少非战斗机构和人员。依据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战任务改革编成。加快新型作战力量建设。深化院校改革,健全院校教育、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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