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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损可以多定点吗

来源:华佗健康网

本文介绍了交通事故定损的多定点问题,并阐述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责任者的刑罚和逃逸等特别恶劣情节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具体而言,如果事故导致两人死亡,则全部或主要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且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等,则刑罚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事故逃逸并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如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等,则刑罚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可以,关于交通事故定损的多定点问题。

二、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事故

(一)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已构成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全部或主要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定罪处罚关系探讨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是指出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死亡人数。在这种情况下,定罪处罚就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定罪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定罪处罚,我国法律是相当严格的。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如何定罪处罚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如果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的,那么驾驶员就可能会被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者驾驶员无罪,那么定罪处罚就很难成立。

因此,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定罪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总之,交通事故定损的多定点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对于致死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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