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单纯的卖淫行为,我国刑法不做评价,即不构成犯罪,当然卖淫女也不会被判刑,最多会被行政拘留即治安拘留。我国刑法对与卖淫女有关的犯罪,主要是涉及以下四个罪名。一是《刑法》第35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果卖淫女参加组织了,就会构成犯罪并被处以刑罚。二是《刑法》第35第二款规定的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三是《刑法》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四是《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即构成传播性病罪,会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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