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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住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来源:华佗健康网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规定,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人,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若因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理,地方可在实施办法中延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日。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照片及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可由监护人或近亲代为申领,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不全时,机关应告知补充材料。

法律分析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结语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机关应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或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情况,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对制作发放时限做出延长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需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需提供委托人或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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