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等。
《会计法》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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