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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分

来源:华佗健康网

我国除设有普通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如海事、军事、铁路运输等,这些也管辖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这些专门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它们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专属性,但这种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

另外,在专门受理的案件中,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对一些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仲裁排斥诉讼中的专属管辖:

民诉意见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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