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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公共财物怎么界定

来源:华佗健康网

法律主观: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围应该认定为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公共财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虽然该法律条款款没有明确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财物”,但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两款既同是对贪污罪的规定,二者的犯罪对象也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公共财物”应当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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