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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将受审问

来源:华佗健康网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仲裁庭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未经同意退庭可缺席裁决,申请人可撤回仲裁申请。开庭前记录人员宣布纪律,仲裁员宣布开庭及权利义务,询问回避申请。开庭中听取陈述、答辩,调查、质证、辩论,征询最后意见并调解。庭审记入笔录,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要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申请人则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及仲裁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双方陈述和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裁决前调解。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及开庭规定

劳动仲裁程序及开庭规定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劳动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解、仲裁和执行等环节。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是否需要开庭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会安排开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出自己的证据和辩论意见。开庭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公平地审理劳动争议,并作出最终的仲裁决定。然而,对于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可能会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审理,而不需要开庭。具体是否需要开庭,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仲裁机构的规定来决定。

结语

劳动仲裁程序中,开庭审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庭在开庭前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执行开庭日期和地点。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宣布开庭事项,告知当事利义务,并听取双方陈述、质证和辩论。开庭过程中,记录人员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相关人员需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开庭的目的是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仲裁决定。具体是否需要开庭,应根据案件性质和仲裁机构规定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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