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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没有配偶名字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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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迁户口。房产证上的名字,才是户口迁入的合法户主。另一方只是作为该户主的配偶才能把户口迁入过来。在男方没有迁移户口的情况下,妻子一方可以通过夫妻投靠落户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落户到男方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不受被男方户口登记地。鉴于各地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人接管户口登记,合法稳定住所,同意的人接管,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者,公民可以申请庇护的转移:投靠配偶的:按照上述情况下,难民可以定居在合法稳定住所的地方户口所在地,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户口的人,即不受户口的人。夫妻投靠定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居民户口;
(二)避难人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被避难人和被避难人之间关系的证明;
(四)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
如果这种关系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确定,或者在有效的户籍登记中有证明,则不需要证明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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