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有关条例如下: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各级、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各级、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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