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