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催告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应当补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后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拒绝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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