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辽宁省对八十至八十九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放宽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县级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省、市、县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法律依据:《辽宁省老年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对八十至八十九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放宽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县级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省、市、县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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