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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出问题谁负刑责

来源:华佗健康网

借名贷款的法律问题包括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人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名义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此外,借名贷款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的转贷牟利罪,以及

法律分析

关于借名贷款的法律问题,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规定,名义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借名贷款法律风险有哪些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贷款人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等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贷款,从而以他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本案余某为名义贷款人,张某为实际贷款人。

借名贷款对于名义贷款人而言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名义贷款人未实际获得款项却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因实际贷款人往往自身信用不佳,并无偿债能力,在贷款出现问题后,名义贷款人也无法再从实际贷款人处追回。

2、名义贷款人若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牟利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此时名义贷款人只能要求实际贷款人归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也无法达到“牟利”目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结语

借名贷款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根据合同相对人的规定,名义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名义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借名贷款也可能涉及法律风险,例如名义贷款人未实际获得款项却需要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名义贷款人若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牟利的,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无法要求实际贷款人归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因此,在借名贷款过程中,各方应当谨慎处理,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02-06)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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