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毒害牲畜价值较大,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算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预备算不算犯罪行为
关于犯罪预备算不算犯罪行为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犯罪预备算不算犯罪行为
犯罪预备也算犯罪,在处罚的时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还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在处罚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犯罪预备虽然还没有实施犯罪,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但对社会是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潜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惩罚,无疑最终会导致犯罪的实施,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常见的预备行为有哪些
1、准备工具。如为了抢劫,大量购买管制刀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如为了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如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况。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要盗窃、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
5、勾引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现实中比较常见的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就是为实施犯罪而积极准备相应的犯罪工具,当然为犯罪的实施而制造一定的条件,也是属于犯罪预备中的一种情形。
相关内容: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一般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那都称之为犯罪预备阶段,但即使在这样的阶段,也是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或者未遂的。这个阶段主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为进行准备的阶段,那法律中规定犯罪预备的特征都有哪些呢?下文中优律师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这二者的区别,一般犯意表示仅仅是指行为人有犯罪的意图,但此时既没有准备实施犯罪,另外也没有准备犯罪所用的工具。
遗弃婴儿算不算是故意杀人罪
关于遗弃婴儿算不算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遗弃婴儿算不算是故意杀人罪
父母不愿意抚养孩子,将孩子遗弃,如果将婴儿放在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这种行为构成的是遗弃罪。但其将婴儿遗弃在鲜少有人经过的荒山荒地,明知遗弃婴儿会导致该婴儿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客观上遗弃行为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故行为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达到遗弃罪需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抚养义务。
二、遗弃罪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
对于遗弃罪是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的划分,原则上是将遗弃罪被列为公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会处理,比如侮辱罪、毁谤罪、虐待罪等罪行,考虑到遗弃罪的行为对象一般都是属于弱势群体,无力甚至不具备法律意识去上诉,因此一般都是属于公诉。
不过只有在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因此对于遗弃罪的划分,一般来说还是属于公诉案件。
孩子是夫妻之间共同的责任,他们将孱弱的小孩迎接到这个世上,却要让他独自一人面对这个陌生的世界,生而不养,是对父母对孩子最大的恶。不说出于法律规定,父母对孩子存在抚养的义务,就是从道德层面上来讲,对于抛弃孩子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周围人的谴责,抛弃孩子的父母良心是否会安呢。
相关内容: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遗弃罪可以说是比较特殊的犯罪了,不仅仅是在犯罪主体上面特殊,在犯罪对象上面,也与一般的犯罪对象有所差异。而实践中,若不符合规定的遗弃罪犯罪对象资格的话,则即使实施了“遗弃”行为,也是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的。那究竟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二、遗弃罪与虐待罪如何区分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可以说针对不同的犯罪,具体的犯罪对象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样的,甚至还有一些罪名对犯罪主体也是做了要求的。上文关于遗弃罪的犯罪对象的介绍中,可以知道此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要是还想知道我国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可以到我们优律师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具体了解。
过失犯罪算不算累犯
犯罪行为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构成累犯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因此,若有一罪属于过失犯罪的,则不构成累犯。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行贿不成算不算犯罪
是否涉及犯罪应根据具体情形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杀人未遂算不算犯罪
杀人未遂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未遂是指行为人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由于行为已经具有法益侵害性,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