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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来源:华佗健康网

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

1、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2、故意侵犯他人姓名权;

3、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且行为与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一、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法律依据也不同。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并且有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并且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生活或网络中获得的评价,并且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起外号侵犯什么权

如果只是单纯地给人起外号,没有故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盗用他人的姓名,是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但是,如果给人取得外号有侮辱性质的,则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他人随时可以进行维权。

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三、网络侵权行为包含什么

网络中的侵权行为包括:

1、网上侵犯他人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网上侵犯作权:根据法律规定,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

(1)作者身权: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应由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网上侵犯作权的行为,如许多网站未经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上载到网上;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走私盗版音像产品在网上传播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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