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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签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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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并未加盖公章,需要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方可视为公司的行为;若法定代表人借自身职务之便为自身谋求利益如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或其他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谋利,不认为是公司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无权代表行为;同时即使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超越权限,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意思超越权限,否则应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作为法人意思,签字同样代表公司意志。

二、若法定代表人意思与公司盖章存在冲突,原则上以法人代表意思为准。法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法定代表主体,以公司名义从事某些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属于公司,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在一些盖有公司盖章的文书意思与法定代表人之意思不一致时,若公司章程或权力机关没有做出明确,应当根据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以法人代表意思为准。

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并非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时,则要看公司盖章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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