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民法典》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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