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权利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包括两种情况:
1、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分情况。
(1)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
(2)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其他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2、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二、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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