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监督是指人民认为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有权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3.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人民要求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4.刑事诉讼法通过上述内容的规定,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监督的要求,使现实中存在较严重的应立案而未立案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1条又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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