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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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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同等条件的含义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就是同等条件。在以往的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片面地将同等条件理解成同等价格。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正本清源,明确同等条件应当综合股权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认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只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不予支持,但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上述规定肯定了长期以来的法律界共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相关规则,保障了股东自主处分其股权的合法权利,遏制了其他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的恶意行为,值得肯定。

二、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内容有哪些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对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但对其具体内容和规则缺乏执行细则,首先,其明确了该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转让股权的类型、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同时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作了多层次的规定:行使期间首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确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则以书面通知上载明为准;通知亦未载明的或者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的,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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