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惩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事处、乡镇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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