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孕妇离婚不一定要赔偿。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只要男方在婚姻期间没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男方无需因为提出离婚而赔偿女方。但是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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