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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