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抵押的房产执行期限一般是6个月。人民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应当经对方同意。
(三)上级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执行可以恢复执行。
一、有抵押的房屋如何强制执行
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二、担保物权能否排除执行
由于担保物权涵盖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类型不同,也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争议问题的认定。对于金钱质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应否受理及是否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总结认为:
(一)抵押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暂时无需区分主债权期限是否届满,其原则上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实现担保物权;
(二)在主债权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除享有优先受偿权外,基于对质押或留置财产的合法占有,原则上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
(三)在主债权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下,质权人与留置权人的权利处于有效且须处分质物、留置物的状态,应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或处置质物、留置物。因而不能产生排除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分配或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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