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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中的感情破裂规定

来源:华佗健康网

婚姻离婚的原因包括:一方患有禁婚疾病、生理缺陷或不能发生性行为、婚前缺乏了解、精神病、欺骗结婚、纠纷发生前未同居、婚姻被包办或买卖、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通奸或非法同居、重婚、等恶习、刑罚、下落不明、虐待或遗弃。

法律分析

(1)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2)夫妻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夫妻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

(5)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患病一方的精神病在婚后久治不愈的;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7)一方欺骗对方而结婚的,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8)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就发生纠纷,没有可能和好的;

(9)婚姻被他人包办或者买卖的,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0)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11)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12)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夫妻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

(14)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要求离婚,配偶对方不同意离婚时,经过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夫妻一方重婚,对方要求离婚的;

(16)夫妻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7)夫妻一方依法被判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8)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9)夫妻一方受对方的虐待、遗弃,受害者不能谅解对方的;

(20)夫妻一方受他方亲属的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的,受害人不能谅解对方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夫妻双方面临着各种困难和不可调和的冲突,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以保护双方的利益和尊严。通过法律程序,夫妻双方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重新开始各自的生活。离婚虽然是一项痛苦的决定,但对于双方来说,它可能是摆脱困境、寻求幸福的唯一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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