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的婚假规定了不同人群的假期和福利。女性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而男性则可以享受20天的产假。此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可以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夫妻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法律分析
烟台的婚假如下:
1. 如果双方是在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结婚,则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2. 如果其中一方是女性,则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
3. 如果其中一方是男性,则可以享受20天的产假。
4. 产假的规定按照上述法定结婚年龄和性别进行。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拓展延伸
烟台市是我国的一个城市,对于探亲假及婚假、产假等相关规定,我们通过以下分析进行解答。
首先,根据《烟台市职工探亲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按本人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假期标准执行。因此,探亲假的规定与户籍所在地有关。
其次,婚假和产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类型。根据《烟台市职工婚丧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享受30天婚假。而根据《烟台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此外,根据《烟台市企业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年休假按本人年休假天数计算,年休假天数按自然年度计算,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满21.7天且年累计工作时间不满21.7天的职工,年休假天数累计不满21.7天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最后,根据《烟台市职工护理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因父母探望配偶、子女探望父母需要护理假的天数和医疗期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烟台市职工探亲假及婚假、产假等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路程假、护理假等,具体规定与假期类型、户籍所在地、职工身份等因素有关。
结语
烟台的婚假及产假相关规定需要特别注意。根据规定,如果双方是在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周岁,男性22周岁)结婚,则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如果其中一方是女性,则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而男性则可以享受20天的产假。此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夫妻,不另给假期。
法律依据
标准化法(2017-11-04)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反食品浪费法(2021-04-29)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03-24)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199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