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处理一房两卖的情况,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登记,并且标的房屋也没有交付,那么这两份合同就都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履行的优先权将以先签合同的履行优先权为准。同时,文章还介绍了房屋转让登记和物权公示的原则,强调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最后,文章提到,如果买受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且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处理一房两卖的情况,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登记,并且标的房屋也没有交付,那么这两份合同就都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履行的优先权将以先签合同的履行优先权为准。
(2)两份合同中,一份已办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论房屋交付给哪一方)。因为房屋转让登记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根据物权向世界转移的原则、物权公示的原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经确认,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3)第一个买受人转让所有权后又出售第二个买受人的,第二次出售因出卖人没有所有权而无效。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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