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拆迁纠纷越来越表现突出,影响颇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时地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解决在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钉子户”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同意拆迁人的先予执行申请,有的则以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采取先予执行。
拆迁律师认为,拆迁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就拆迁纠纷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3、拆迁人已向人民提出先予执行并且提供了相应金额的财产作担保。
只要拆迁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以上几个条件,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7条第3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第1项“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的规定,人民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以充分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房屋拆迁
拆迁形式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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