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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婚姻状况改动,需不需要本人到场?

来源:华佗健康网

改户口本婚姻状况的更正可以由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本是反映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让或出借。婚姻是男女间的社会结合,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可以是一夫一妻或同性婚姻。对于户口问题,遵守法律是关键,维护自身利益需要理性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改户口本婚姻状况必须本人吗

户口本上婚姻信息的更正,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

根据现行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本上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户口簿

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职业等内容的簿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使用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婚姻

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已有地区认同同性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户口状况出现问题,那么自己就一定要注意相关的细节,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法律的遵守如果自己不能进行合理的运用,就会导致自己的婚姻关系出现差错,所以尽管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的保障,但是对于问题解决一定要心中有数。

结语

根据现行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更正。户口簿是反映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居民户口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婚姻是一种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对于当事人来说,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婚姻关系。然而,问题解决时需要谨慎,确保法律遵守和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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