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由交警和管理。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部门投诉。占用公共停车位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私人办理露天停车场的流程有哪些
1、申请人到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提供土地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
2、拟开办的停车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施划完毕,场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备;
3、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初步勘验工作,达到要求的上报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申请表报送行批中心。达不到要求的,告知申办人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
4、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对停车场进行现场勘验,达到要求的,通知行批中心发放《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
5、取得《停车场经营性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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