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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抚养义务不履行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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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处理方法及其法律后果。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或调解来解决,甚至可能构成遗弃罪。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诉讼应得到支持。此外,夫妻之间还有一系列权利义务,如使用姓名、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参与各类活动的自由等。双方需履行计划生育、相互扶养、共同清偿债务、抚养教育子女等义务。

法律分析

一、婚内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处理

婚内夫妻之间不尽抚养义务的话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因为夫妻之间也是具有相互扶养的这种义务的,比如说其中一方生病,另一方明明有能力但是却拒绝救治,情节严重的话很有可能会构成遗弃罪的。所以,抚养义务不仅局限于父母和子女之间。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或干涉;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

(五)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七)在对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的权利。

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双方在正式结婚以后就多了一份责任和义务,只要是夫妻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就会拥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果夫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话,另外一方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追究对方责任。比如说一方如果生病,另外一方有能力救治,但是拒绝救治就属于构成了遗弃罪。

结语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是维持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因此,当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扶养费用,应予支持。同时,夫妻之间还有许多其他权利和义务,如使用姓名、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参与生产工作学习等自由、平等的抚育权利、继承遗产权利、共同财产处分权利等。双方在婚姻中承担着相互支持和照顾的责任,这是维系夫妻关系稳定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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