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法律主观:
劳务关系 的终止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进行经济补偿的,首先,我国 劳动法 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 解除;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解除合同 的;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 解除劳动关系 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 ,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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